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应根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能力等级,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市、县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辖区符合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及服务价格信息,供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入住。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编辑:甘再松 审编:陈莫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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