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众多案件中,大量受害人因单体消费金额小、维权难度大、司法鉴定难等情形无法有效追回损失,怎么办?
昆明检察机关主动出击,联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实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潘某在明知他人出售假冒红牛情况下,仍以13万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先后两次购买假冒红牛饮料共计1700件,并加价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获利4万余元。
2020年6月16日,潘某被昭通市威信县公安局抓获,查获未售出的假冒红牛饮料624件。经鉴定,涉案的红牛饮料系冒用厂名、厂址以及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
2022年9月20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潘某提起公诉。
2023年5月8日,昆明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调查后认为,该案件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由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昆明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2023年12月13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潘某自愿承担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以及参加公益活动的民事责任。
据悉,该案是我省检察机关首次支持省消协民事公益诉讼,也是省消协充分发挥法律共治平台办理的首例起诉案件,实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弥补个体诉讼能力不足短板
“客观来说,一瓶假红牛可能就5块钱,发生在每个人身上的损失并不大。”主办检察官张亮亮说,因交易习惯,不少人在消费时,并不会索要和保存凭证,即使涉案的假红牛饮料检测出对身体有害的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身体损伤程度不容易鉴定,举证难、维权成本高。
为此,不少人会选择忍气吞声,违法成本低,更是助长了消费乱象。“诉讼毕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诉讼能力不足的短板,为解决不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类纠纷提供了参考。”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行动,守护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关注到案件的被告人潘某的权益。
在确认涉案销售金额、相关法律的选择适用上,昆明市检察院结合被告人实际,多次进行会商沟通,把公益保护作为价值追求,厘清案件矛盾点,主动配合法院开展诉中调解工作。
最终,潘某自愿承担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以及参加公益活动的民事责任,省消协的全部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案件办理结果不仅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修复了受损的社会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有助于创新检察机关司法理念
作为首次合作,昆明市检察院除协助省消协收集、固定证据之外,曾4次与其研讨案件的管辖、销售金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的选择适用、调解的原则等疑难问题。
例如在探索解决公益诉讼异地起诉难的问题上,因本案发生在昭通,刑事案件可以依照知识产权集中管辖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在异地管辖和级别管辖上存在疑问。
经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昆明市检察院获管辖权,依法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通过多次沟通讨论,探索形成了公益诉讼检察与消费者协会在诉讼案件中的相互支持协助机制及资源共享意识,在“对口联系”“信息互通”“办案协助”“诉讼衔接”“联合宣传”等协作配合机制中初建模型。
“首次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意义深远,这个工作机制的创新,对于丰富支持起诉案件类型,建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常态化机制,提升办案质效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更有助于创新检察机关司法理念,推动全省民事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大格局。”近日,昆明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洪颖告诉记者,推进消费纠纷溯源治理,积极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深入推进“检护民生”行动,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 张競予
编辑:ZMX 审编: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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