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财等七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令肖某财等七被告承担其销售所得十倍1326699元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央广网发)
2022年7月,邱某军与温某喜、胡某尧合伙从事生猪贩卖生意,3人明知收购来的是未检疫的生猪病猪,仍从黄某平等人处收购并先后15次向罗某华销售117头。其中114头系邱某军、温某喜2人合伙经营,来源不明;另3头系邱某军、温某喜、胡某尧3人合伙经营,来源于黄某平养猪场。罗某华明知收购的是未检疫的生猪病猪,仍从邱某军等人处收购149头并委托黄某文销售给肖某财,其中117头系从邱某军等人处收购,其余32头来源不明。黄某文明知代为销售的是未检疫的生猪病猪,仍然先后16次向肖某财销售149头。肖某财明知收购的是未检疫的生猪病猪,仍运往外地销售给屠宰户,经屠宰后销往市场。肖某财收购上述149头未检疫的生猪病猪共支付120609元,加价10%出售给下游屠宰户。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罗江华、黄彩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各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各方围绕七被告销售未检疫的生猪病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九江中院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是底线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七被告销售未检疫的生猪病猪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要求,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除一未到庭被告外,六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对因销售发病生猪的行为表示后悔,向社会公众诚恳道歉。据了解,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修订施行以来,江西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讯员毛江东 丁再孪)
编辑:ZMX 审编: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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