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禁渔期制度,是保护和推动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总有不法分子选择铤而走险,为了赚点“零花钱”,在禁渔期违法捕捞水产品。近日,椒江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周某等四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2万余元被判承担刑责,并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5万余元。
经调查,上述渔船从事生产作业的拖网网具网囊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23毫米、25毫米,均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
经评估,周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害23000元,间接损害230000元,共计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253000元。
区检察院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等四人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5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非法捕捞行为,与可持续发展相违背,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253000元。综合被告人周某等四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已缴纳全部海洋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费用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等四人分别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同时判令四被告人共同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53000元(已缴纳)。
编辑:ZMX 审编:AD
中国公益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公益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新闻网 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