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原第九条规定的允许企业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结转到以后3年扣除的条款,今后企业开展公益捐赠行为将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
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
记者注意到,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并未明确超限额跨年结转扣除问题。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3年内继续税前扣除。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表示,与慈善法关于慈善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相衔接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这项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6年底,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数据显示,当年我国捐赠总额首次突破1100亿元大关,其中企业捐赠为783.85亿元,占捐赠总额的70.7%,为国内捐赠的主要力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认为,此次修法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捐赠和慈善的积极性,更多地调动相关方面的力量,更好地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脱贫攻坚、中西部区域发展等事业都是非常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需凭借捐赠发票实现税收优惠。张天犁解释道:“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必须借助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是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企业所捐赠的物品值多少钱应该有市场估价,基金会等公益组织会出具发票,企业凭这个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实施细则仍需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慈善捐赠支出3年结转是慈善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重要突破。据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传播总监周如南介绍,慈善法对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有多方面利好,首先在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上,慈善法提出,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捐赠方面明确提出,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等。其次,慈善法促进了企业参与慈善形式和类型的多元化和低门槛化,企业可以通过传统的CSR做公益,也可以成立企业基金会做公益,还可以通过慈善信托等方式参与慈善事业等;企业基金会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和申请公募资质;企业捐赠不限于货币,可以是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企业所得税法和慈善法的衔接体现了立法机构和财税部门的智慧,但对标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多项涉税条款,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仍需进一步完善。此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黎颖露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两法对“捐赠”的概念规定也不相同,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捐赠,更多的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捐赠,但慈善法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若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或者通过非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慈善组织捐赠,是否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果能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具备哪些其他的条件?这些问题需尽快明确。另外,对于慈善信托等企业关注的最新业务,如何从税收角度作出规范,也需抓紧研究。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 彭颖
编辑:ghb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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